美国专利那些事儿——PTA制度
在专利分析工作中,由于行业领域和专利权主体所在国别的关系,笔者接触最多的是中国和美国专利。鉴于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拟从专利咨询分析工作者的视角,结合以往的分析实务工作,分享一些美国专利的特殊制度,以及由于制度特殊性带来的可能被忽略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很多客户自身专利意识和专利基础认知的提高,经常出现客户主动拿着自身所认为的“风险专利”来找到我们,想要进行目标专利与自身产品技术方案的侵权比对,甚至给出初步的判断结论:“前面这几篇专利已经超过20年失效了就不用看了,就看剩下这几篇就行……”
诸如此类的场景其实并非个例,很多客户在找到专业的咨询分析机构进行专利侵权排查之前,也许已经凭借朴素的专利知识,提前“排除”掉了一些本可能构成高风险的专利。
鉴于此,在形形色色的美国专利制度中,今天首先来介绍下美国专利法中的“期限补偿”制度。
在专利分析工作中,尤其是在进行FTO预警项目时,一件专利的法律状态(有效性)成为判定专利有无侵权风险的第一关注点。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药品专利的保护期延长,即考虑到药品研发和临床周期较长的特殊性给予药品专利以特定的延长保护,通过立法来反向促进制药公司对原研药的创新积极性。但是除了药品专利之外,在其他领域的美国专利其实也对应有比较完善的保护期延长制度——美国专利期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
美国专利法规定了明确的专利期调整制度,补偿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身审查延误导致的专利保护期损失。USPTO自身审查的延误往往会导致专利的授权日(issue date)延后,致使从授权日到专利过期日的专利期变短,因此需要补偿,也就是相应延后专利过期日。而且美国PTA补偿是由USPTO自动给予专利权人,无需申请。PTA具体补偿天数会出现在USPTO的授权通知Issue Notification中,也会出现在公开的专利文件首页。实际情况中这一补偿天数时常能达到几百天甚至上千天,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和潜在侵权人来说,均是不应忽视的一个关键因素。
法条具体规定可以参见美国专利法35 U.S.C.154(b)ADJUSTMENT OF PATENT TERM1。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延误可以总结为下述三种情况:
“A”类延迟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查结果;
“B”类延迟
未能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3年内授权专利权(申请人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上诉复审等导致的期限延迟不包括在内);
“C”类延迟
当申请涉及争议或申诉,或保密要求时,任何由于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上诉(Appeals),溯源诉讼程式(Derivation Proceedings),或者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s)而导致的延误也被记入专利期限调整,这也被称为PTAB规则。
其中“A”类延迟和“B”类延迟是有一定“延迟重叠”的情况,如审查流程下发的延迟导致未能在3年内授权的延迟。为了公平合理,《美国专利法》第154(b)(2)条规定,存在延迟重叠的,专利调整期限的天数不能超出专利授权所延误的实际天数。
此外,上述法条还规定了申请人延误(Applicant Delays)制度,即由于申请人个人的原因导致其没有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响应而导致的延迟。例如,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3个月内没有作出答复而造成的任何延迟。
因此,专利期限调整天数=因专利局或非申请人原因补偿的天数(A类延迟+B类延迟-A类延迟与B类延迟在三年后重合的部分+C类延迟)-因申请人原因延误的天数。
以Oracle申请于2001年10月24日的这篇专利为例,申请日距今已超过20年,但是从USPTO官网系统查询可知,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由于审查过程导致的A类延迟682天(A Delays),以及申请人自身造成的申请延迟9天(Applicant Delays),不存在延迟重叠(下图中可以看出,Non-Overlapping USPTO Delays=A Delay天数)。因此按照美国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共补偿其专利保护期673天,即本专利经调整的失效日为2023年08月28日,即距今仍有1年多的保护期。
这一期间本身就处于专利保护期限的风险期,作为诉讼性格较为激进的专利权人(如Oracle,仅在美国当地就有近百件US专利有侵权诉讼历史),对侵权方发起诉讼的概率也会加大,因此这种看似快要过期的“假死专利”对潜在竞争对手而言反倒成为“高风险专利”,不仅要防止排查时的遗漏,更要认真对待,综合评估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好的消息是,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中国《专利法》第42条也规定了类似的专利期调整制度,从具体内容来看,新制度更加考虑到了审查过程中对于专利权人权益的保障: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不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美关于“期限补偿制度”的区别之处在于,美国的专利期限补偿是由USPTO主动发起,而在中国是由申请人需要主动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国知局扮演的是被动审查角色。这一点国内也已经有专利权人进行了相关实践,可以供后来者参考。
其实在之前的文章《开源项目被恶意申请专利要花60万打官司?在美国6块钱也许就能怼回去》中,已经提及了美国专利中的另一特殊制度IDS制度(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如果大家感兴趣,笔者后续可以结合实务工作和典型案例来持续介绍美国专利制度那些事儿。
[0] Patent Term Adjustment | USPTO
往期推荐
看世界
欢迎原创投稿,稿件一经采用,支付稿费
投稿邮箱:iptree@iptalent.com
看都看了,点个“在看”再走鸭